2006年6月27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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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庐阳:三类不良会计将列入“黑名单”
吴贻伙 吴庆春

  针对会计人员严重违反《会计法》或者利用会计职权实施贪污、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屡有发生的情况,6月12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和该区财政局联合出台了《关于共同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规定》,决定在该区建立会计人员“黑名单”制度,以此有效预防会计人员职务犯罪。
  记者从庐阳区检察院获悉,2005年该院立案侦查并被法院判决有罪的12起职务犯罪案件中,有6起案件与财务有关,其中3起为会计人员直接或伙同本单位领导共同贪污、挪用公款,另3起则是财务人员违反财经纪律私设“小金库”,从而间接导致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。
  有关人士指出,会计人员违反《会计法》、财务管理规定,往往会直接或间接诱发五类职务犯罪案件,其中直接诱发的案件主要是贪污、挪用公款案件,间接诱发的主要是行贿、受贿、私分国有资产案件。
  记者注意到,《规定》界定了列入会计人员“黑名单”的三种具体情形:利用会计职权实施贪污、挪用公款等行为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,并经检察机关结案后确定有贪污、挪用公款等行为的会计人员;严重违反《会计法》,私设“小金库”,导致他人发生职务犯罪或使本单位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会计人员;利用会计职权实施贪污、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,经法院判决有罪的会计人员。
  该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全区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进行审查,一旦发现被列入“黑名单”的,将区别情形予以三年、五年甚至终身不得在该区范围内从事财会工作的限制,同时将限制会计人员资格情况抄送该区检察院。